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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立实施医保结算费用周转金制度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近日,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起,成都市实施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周转金制度。即采取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结账方式,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月平均结算额为基数,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不超过2个月标准的垫支额,作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等费用结算周转资金。此项制度实施后,按1个月垫支额计算,预计全市每年预拨周转金近3亿元,将对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目前成都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采取三级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局直接结算,其余按属地原则与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的方式。由于病人从出院到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审核拨付需要一定工作周期,医疗机构存在资金垫付的情况,部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金周转不畅。周转金制度实施后,将大大减轻或消除医疗机构资金垫付的压力。

  二是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预付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和具有偿还能力等条件。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被处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暂停医疗保险业务的和不按规定记账、管理周转金的医疗机构停止支付周转金。因违规行为取消使用周转金的医疗机构,在其处罚期满一年并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后,才能重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这些条件的设定,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三是兼顾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根据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基层”的指导思想,为促进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解决群众基层就医需要,《暂行办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周转金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不受基金结算支付总额需超过400万元的条件限制,部分规模较小的基层医疗机构也能申请周转金,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开展。(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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