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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时错误犯大了 单位照样可解聘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扬子晚报网

  每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是否有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理吗?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又到年终岁尾,各劳动仲裁部门都在盘点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和热点,劳动者也十分需求在节后找岗之初就能规避某些合同中的陷阱,更好地为自己维权。记者昨天在玄武区人社局采访到一些较典型的案例,希望对劳资双方都有借鉴。

  案例一 试用期内单位能否解聘

  李某去年3月29日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和薪酬说明》规定,李某担任公司办公室秘书,每月实发工资20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1400元。去年5月20日,公司向李某下发“解聘通知单”,表明公司因业务紧缩,不再需要此岗位。李某认为自己尽心尽力,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多次协商无效,李某向区仲裁委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申请。

  仲裁意见:支持李某的诉请。

  原因: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不得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双方的劳动权益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保护。上述公司并未举证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因此它单方面解除试用期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案例二 可否“每月给社保补贴”

  张某是外地来宁的打工人员。2008年8月被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张某每月工资3000元,其中包含社会保险补贴600元。201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再续订合同。2010年5月28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己在两年工作期内的社会保险。

  仲裁意见:上述公司为张某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同时,张某须返还公司每月向自己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

  原因: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属于强制性执行的内容,单位不得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而逃避单位应尽的义务。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用人单位还须承担高额滞纳金。

  案例三 达退休年龄单位能否解聘

  2005年10月12日,南京某化工厂与李某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李某被安排在厂传达室。2010年5月17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化工厂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李某认为还没到合同终止期限,化工厂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化工厂则认为,李某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自己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化工厂违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驳回李某的诉求。

  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退休年龄为女50周岁,男60周岁,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了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丧失了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也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资格。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案例四 违纪孕妇单位能否解聘

  2009年8月,张某被某厂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张某被安排在车间任质检员。2010年3月,张某结婚后不久怀孕。由于她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较轻,所以怀孕期间一直未停止上班。2010年6月,张某值班时粗心大意,致使一批不合格产品出厂并被客户退货。工厂经研究后决定将张某辞退。张某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按法律规定,工厂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驳回张某的诉请。

  原因: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有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受此限制。张某在工作中疏忽大意,不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工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五 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合同

  2009年5月1日,安某受聘于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正式聘用安某为公司服务总监,合同期为两年,安某工资为每月税前8000元。2010年6月起,公司董事会以安某业绩下滑为由,对他处以待岗,月工资降为5000元。安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自己支付工资。

  仲裁意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裁决公司向安某支付原工资。

  原因:《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应为无效。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也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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