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2010年集体合同协商推动力度大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已经过去的201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体制形成过程中,集体劳动关系体制得到高度重视的一年。2010年的集体合同协商更具有现实性与针对性,工资增长成为最直接的内容。

  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步好转,在金融危机中被暂时搁置的劳动收入增长需要逐渐被释放出来。而内地经济发展等因素导致的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相对于沿海出口加工区的劳动力需求恢复性增长所形成的差别,也为工资增长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部分居民日用消费品以及住房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所造成的价格体系严重扭曲,使低收入阶层的相对收入地位急剧下降,并诱发了一系列极端事件,也为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报酬收入提出了最强烈的诉求。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2010年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迅速上升,职工对集体合同协商的要求非常迫切。而扩大内需、提高居民收入,以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政策要求也为职工的集体合同协商要求提供了政策上的肯定。

  顺应劳动力市场的这种状况,2010年6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要求在2010年至2012年的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更是在2010年7月的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提出要 “推动所有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号召。

  中国的集体合同协商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就得到自上而下的高度重视。从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工作的 “牛鼻子”,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对中小企业的覆盖,充分表明了劳动关系三方都愿意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关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作为摆正工会位置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2010年的集体合同协商更具有现实性与针对性,工资增长成为最直接的内容。而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协商的有效性, “彩虹计划”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强调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普遍覆盖”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0年7月作出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提出要重点抓好以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制定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强调要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支付保障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水平。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则被突出强调针对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和产业集群。

  普遍推行集体合同协商制度需要有力的手段,约束劳动关系各方诚实参与。2010年的集体合同制度推行过程中,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的相关政策要求中,都开始强调对拒绝集体协商要约的违法性,强调上级工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干预,明确地方政府对这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尊重职工在集体合同制度中主体地位,赢得职工的信任、参与及认可是关键。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相关政策文件都强调集体协商中的职工参与,要求集体协商应有生产一线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另一个突出亮点是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继大连2009年出台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后,广东、四川等地都在启动集体合同地方立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7月审议的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设立专门一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以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其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启动程序的规范,以及协商过程中双方行为的规范等内容,成为该《条例》 (草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焦点。四川等地也在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

  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进,对维护职工利益,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的集体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突出表现在:集体合同对劳动条件的改善作用不明显,没有能够成为推动工资价格形成的有效机制。职工的协商意愿在集体合同中反映不清晰,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工会的代表性不强,职工对工会集体合同的满意度不高,一些单位的职工在已有的集体合同之外重新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尽管这些以自发集体行动为特征的制度外集体谈判也在一些行业形成连续的工资增长效应,自发的集体行动和集体谈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所造成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

  普遍地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协商制度既是实现 “两个同步”的必然选择,也是顺应我国劳动关系转型的必由之路。

  展望2011年,中国经济进入“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 “富民”政策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实现这 “两个同步”,唯有建立灵活有效的集体合同协商机制。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不只是一个分蛋糕的关系,蛋糕的分配方式会直接决定可供分配的蛋糕的大小,必须将分配机制交给微观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兼顾劳资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普遍地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协商制度也是顺应我国劳动关系转型的必由之路。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指出,高达61%的职工表示在集体劳动争议导致群体性事件时有可能参加。这表明职工对集体利益诉求渠道的选择性迅速增强,必须尽可能地将职工集体诉求纳入法治轨道,尽量降低自发地集体行动对劳动关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运行的基本制度模式,其核心功能在于,一是作为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价格的形成机制,二是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沟通表达机制。集体合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须围绕这两个核心功能展开。既要强调覆盖率,更要强调其功能实现。有效的集体合同能够在相应行业或区域形成工资标杆,从而推动工资市场平均价格的形成,所以,只有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性,才会形成集体合同的辐射效应,从而形成事实上覆盖。而对企业而言,集体合同协商制度也不只是单纯工资福利增长,在更广泛意义上,它所形成的是一个企业劳动关系的沟通协调平台,是增进劳资理解、信任、合作的重要管理工具。引导规范职工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关键是要尊重职工的表达权,增强工会对职工的代表性,充分赢得职工对工会的信任,真正体现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我们依然要强调劳资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强调工会对职工的代表性的同时,强调劳资之间的协商与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工会对职工利益的代表性,并不意味着劳资之间的利益对抗。出于对过往主体身份不清晰的反思与矫正,人们可能更多地期待工会主体身份的回归。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本质上的合作特征,不可能改变劳动关系利益的相互依存性。中国传统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中的许多优秀的东西,应当在新的利益格局中得到合理的继承,并发扬光大。在金融危机时期,企业工会组织带领职工开展各种立功竞赛、节能减排降耗、技术技能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在为企业渡难关、求发展贡献才智的同时,也增强了自身就业和创新能力。在很多优秀的企业, “共同约定”成为在工会牵手下促成的一份份信心承诺,真正成为相互依存、共渡难关的有效载体。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我们依然要强调劳资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强调工会对职工的代表性的同时,强调劳资之间的协商与合作。

  现行集体合同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但这种局面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比如,对行政支持的依赖性,导致对自发手段的扼制,从而使制度本身丧失自治的原本特征;行政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因人而异,在很多时候要服从于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如经济发展优先策略等;更主要的是可能是原来由职工作为意志主体的沟通表达机制成为严重脱离职工的形式。推动集体合同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重点解决困扰我国集体合同协商制度中职工主体性、集体行动合法性、不公平劳动行为救济等基本法律规范。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更多依靠制度竞争优势的科学发展时代,集体合同协商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市场机制,被历史证明是最能够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运行效率之间实现平衡的社会制度,需要我们积极推动其法制化进程,促进其成为劳动与资本的合作与共赢、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力制度保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