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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钱的也要掏钱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维权却遭遇“举证门”

  农民工为了增加收入,不得不加班;但加了班,企业不发、少发、欠发加班费的侵权事件,也在上海屡屡上演。究其原因,还是加班情况难于举证造成的。

  马俊与记者见面的第一句话,就说他是“幸运儿”。这位来自江苏如皋的36岁的农民工说,他在上海建强物业工作期间,企业要求他不管是平时,还是双休日,哪怕是法定节假日,吃睡都要在单位,如果居民有修理水电的需要,必须随时出动。他按企业的要求做了,但每月拿到手的,只有区区1000多元的工资。

  一次次,他想向企业提出加班费的要求,又怕企业辞退他,忍了。但是,他的忍耐没有换得企业的善待,企业还是辞退了他。忍无可忍的他想到了打官司。可是,他如何证明自己的加班?幸运的是,他碰到了某劳动咨询服务公司的高月芬(见右图中),经过指点,马俊搜集了晚上的报修记录,贴在墙上的工作记录、考勤卡,并在高月芬的帮助下,经过调解,拿到了1万多元的加班费。把本来就是自己应得到的合法权益说成是幸运,恐怕是索要加班费而遭遇“举证门”的农民工的真实写照。

  从现实状况来说,马俊所说的“幸运”,有其合理的成分。为了逃避加班费,有些企业可谓机关算尽。

  不设考勤记录,不留加班痕迹,是一种逃避方法;随意抬高计件标准,农民工只有通过加班加点才能完成指标,企业却借口计件制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是一种逃避方法;通过书面约定,要求农民工加班需填写加班单,但事实上,这种加班单从来不用,是另一种逃避方法;约定工资中包括加班费,又是一种逃避方法;约定企业所发奖金中,优先发放加班费,仍然是一种逃避方法;更为可怕的是,少数善钻空子的企业,竟然通过集体合同,约定一个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加班计算基数,以此来规避应该支付的加班费。

  与马俊相比,唐红梅这位来自上海浦东新区的征地农民工,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据她说,她在遒健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促销员,由于法定节假日经常加班,她向企业提出了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可是,企业认为与她没有劳动关系。她同样找到了高月芬,这一次,高女士也头疼了,因为唐红梅收到的工资,均通过银行转账,用的是私人名义。不过,经过努力,高女士说,她们还是找到了一些有力证据,将向仲裁庭提供。

  超时加班、严重超时加班,被迫加班,侵占了农民工的休息权、身体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加了班,还拿不到加班费;为了索要加班费去打官司,却又遇到“无法举证”,实在郁闷。

  心声:无法接受长期无度地加班

  在走访农民工的日子里,记者多次听到农民工敞开心扉的话:加班加点,我们能够接受。

  但是,长期无度地加班,我们无法接受;企业滥用加班权利,并通过规避行为,逃避责任,我们更是无法容忍。

  唐红梅愤怒地说,工资是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加班工资,也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这个底线问题都无法解决,我们还奢谈什么维权?

  唐红梅说,为何企业有那么多的办法,可以无理地赖掉农民工的加班费,而农民工却少有办法对付企业。“难道对那些违法企业不能施以处罚吗?”

  换了一个新单位,薪资条件较丰厚的马俊则开玩笑说,农民工维权,现在竟然要碰运气,这实在是有关部门应该深思、反思的问题。经过打官司,他开始钻研相关法律法规,他感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应该修改了,对综合计时,应该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的上限,超过部分应该按双休日200%计算。对不定时工时制,每月确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

  王小燕说,我们也是年轻人,也有年轻人共同的爱好和兴趣;我们在老家,爹娘也疼爱,重一点的农活都不让干。可为什么我们进城做了工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找不到人维护?她希望过了春节再上班,每个星期至少有一天,让她睡到自然醒。不少农民工都说,适度加班可以,毕竟企业也有难处。但是,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天经地义的事。

  现状:两份招聘信息泄露“天机”

  在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记者得到了一个信息: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农民工索要加班费的,占整个案量的50%.按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年受理案件达6万件来算,其总量是多么的巨大。这些劳动争议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暗藏玄机”。

  事件1:每周至少加班8小时

  2010年12月17日上午,记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下属彩印包装企业大门口看到了一份招聘员工信息。上班时间:四班三运转,8天中6天上班,2天休息,每班8小时。试工期工资1500元;试用后工资:1500至2500元。

  一份公开的招聘信息,记者摘抄时,却遭到该企业门卫的一再阻拦,难道这份招聘信息藏有什么玄机?记者无从知晓,但至少,这份招聘信息公开透露:该企业每周至少加班8小时,每月加班3至4天,加班时间24小时至36小时。

  如果按上海市最低工资1120元/月,加班时间按工作日加班费150%计算,加班24小时,则员工加班费为231.72元;加班36小时,则员工加班费为347.58元。

  被招聘的员工试工期工资为1500元,扣除24小时/月的加班费,为1268.28元,扣除36小时/月的加班费,则为1152.42元。也就是说,扣除了加班费,被招聘的员工月工资接近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也难怪这家企业的门卫要阻拦记者的摘抄。

  事件2:工资标准“悄然”违规

  2010年12月22日上午,记者在一家门店前,同样看到了一份招聘员工信息,被招聘的全职员工按每小时9元计薪,月工作200小时,企业支付1800元至2100元;小时工按8.8元至9.5元计算。

  这份招聘信息,挑战着劳动者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眼球。因为按国家规定,全职职工月标准工时为174小时。超时计算加班费,不仅要按小时计算,还要看加班日是平时工作日,还是休息天或法定节假日,而不同的加班日,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分别为150%、200%、300%;至于小时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4月发出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职工往往被“强制性”加班

  两份招聘信息泄露了加班天机。也就是说,从应聘之日起,职工就被“强制性”地要求具备加班能力、条件和心态,如果拒绝,“工时越长,薪水越多”的大门就不会向你打开。

  而与加班相呼应的,就是这些岗位,基本都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接轨。所谓农民工喜欢加班,倒不如说,农民工自求职之日起,就被打上了必须加班的烙印。

  劳动法律法规一再强调,加班,不能仅是企业工作需要,也要征求员工意见,而两份公开的招工信息却揭示———加班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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