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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点师遭遇维权难题
2011-0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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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平时聊天嘲笑某个人是会说:“没文化,真可怕。”现实生活中,父母祖辈还有一些文盲分子,他们如果还在参加工作,由于不识字或是文化程度太低,吃亏是常有的事。

  ◆侵权事实

  内部纠纷导致解约,职工索赔相应补偿

  李红从2008年5月起,在某企业下属的物业公司食堂工作,担任面点师,双方约定月工资1300元。因为李红不识字也不懂法,单位始终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就连工资折都是交给相关领导代为保存,需要时李红现取。据李红说,工作两年多以来,她经常加班,但单位从没给过她加班费。

  2010年5月,因为和食堂的厨师长发生争执,李红手掌受伤,医院的诊断结果是手掌软组织挫伤,需要休养一段时间,当时单位给了李红两万元补偿,但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李红觉得,手掌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原因不在自己,如果单位要将她辞退,就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而且双方一直没签合同,单位也没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这些因素单位都应该在补偿时考虑进去。

  ◆案例剖析

  索赔遇阻竟走极端,工会调解化解纠纷

  对于李红提出的补偿要求,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经支付给她的两万元里包括了一万元的医疗费,还有一万元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李红不识字,公司解释的并不具体。而对于李红除这两万元之外的三万元补偿要求,食堂负责人和总公司没给出明确答复。

  在多次索赔不成的情况下,李红来到了该公司的办公楼楼顶,准备采取极端方式讨要赔偿,在总公司工作人员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劝说下,李红慢慢消除了走极端的念头,表示愿意等待公司的答复。

  此后,李红来到了西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考虑到她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位单亲母亲生活困难,两位工会律师当即表示会帮助她尽快要回应得的补偿。

  工会律师联系了李红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在调解过程中,负责人出示了相关材料。材料中显示,由于该公司经营场地的调整,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李红7000元的经济补偿,另外还有两个月的工资,上面有代签的职工名字和手印。

  为尽快帮李红解决纠纷,讨回补偿金,工会调解员于颖和工会律师王天任、覃学文经过电话和面谈的方式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指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行为。最终,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时,用人单位就同意了支付补偿的要求,李红也表示接受单位再赔2万元的方案。

  ◆专家点评

  职工不懂企业不守,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覃学文介绍,李红是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浅薄,极易发生极端行为。本案中,李红所在的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长时间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应的加班费标准,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应按相关标准给付加班费。

  本案中,李红为外埠农村户口,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未缴纳的部分按照当时的标准依法计算,采取现金补偿给劳动者,从201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保险补偿争议,劳资双方需要到保险征缴部门依法予以补缴。

  “李红遭遇违法用工,因其不懂法而极端维权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最后求助于工会得以圆满解决。”覃学文律师表示,通过本案也反映出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浅薄的问题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因极端维权而导致更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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