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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人要求会劳动公司,为何法院不支持
2011-02-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4月,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电子公司称派遣工小张工作表现不好,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小张不服,认为是电子公司效益不好才将自己退回。最终三方的争议被诉至杨浦法院,日前杨浦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小张要求回电子公司工作的诉讼请求。

  被电子公司退回劳务公司后,小张坚持公司并未拿出自己工作表现不好的证据,真正的原因是经济不景气,公司让自己做了替罪羊。于是虽然没有具体工作安排,小张仍旧天天打卡到电子公司报到。其间劳务公司通知他回公司协商,并为其另外安排了工作。小张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离自己家太远,一口回绝,称电子公司无权将自己无理由退回,要求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之后劳务公司多次打电话及寄信给小张,要求其回公司报到,小张均未响应。在发放小张一个月工资后,劳务公司告知小张,由于他未按公司安排提供劳动,属旷工。

  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后,小张一纸诉状将电子公司和劳务公司作为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回电子公司工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张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仅明确具体岗位,未明确劳动者被派遣的具体用工单位及每月应得的工资数额。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无理由”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尚不足构成对派遣员工劳动权益的损害。派遣员工遭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另行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其安排岗位。在未能为派遣员工安排新工作岗位之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城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落实了合理的新岗位,派遣员工应当至新岗位工作,否则视为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劳务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而小张仍然不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小张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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