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保安获刑两年
2011-0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康某只有小学文化,家人托人帮他找到一个做保安的工作。可他不但不珍惜工作机会,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盗窃公司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切断监控偷窃3万货物
去年5月,二十多岁的康某来到某商贸公司担任保安。看到每天进进出出拉货物的大卡车,康某萌生了“发财”之道。
他伙同另外两名保安(已判刑),经过预谋,于第二天凌晨2时许,趁他们三人当班之便,切断保安室的监控录像电源,将运赃车辆放进公司,从仓库内窃走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货物。
经公安机关追逃,康某被抓获,到案后检举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其后,康某被检察机关公诉。
利用职务盗窃被判两年
法院认为,康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保安,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最后,法院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防盗是保安的重要职责之一,特别是公司员工下班后,康某等人负有对公司财物的保管职责。但他利用职务之便,与其他保安勾结进行盗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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