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城镇医保二次补助已实施
2011-03-07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2011年初,《夷陵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经该区政府审议通过,本办法规定夷陵区城镇职工(居民)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门诊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本区职工工资50%的部分,城镇居民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实行第二次医疗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50%和40%。城镇职工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城镇居民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今年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夷陵区城镇职工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在2010年内夷陵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764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6340元,可以实行二次补助。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医保患者,携带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上年度所有住院、慢门医疗费用结算单、本地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送区医保局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据统计,夷陵区将有400余医保患者符合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宜昌市夷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高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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