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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提起41宗劳动纠纷官司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中山商报

  一个打工者,频繁在找工作与打劳动纠纷官司之间折腾,人为地将一个案件拆分为几个案件,并一再重复诉讼。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我市各路专家对这一现象进行研讨。专家们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诉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行使此权利时不违法,公权力不应予以干涉。

  这个打工者便是翟社华,1966 年生,河南省新野县人。在过去3年里,他总共提起了41宗劳动纠纷官司。

  ■案情回放

  简单纠纷提起多宗诉讼

  刚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宗案件肇始于一年多以前。

  2009年12月30日,翟社华应聘到中山市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生公司)工作,任物业管理员。由于一个客人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他便和该客人发生争执,因此,昌生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将其辞退。为此,翟社华以昌生公司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据法院提供的材料,就这宗简单的劳动纠纷,翟社华共提起6宗劳动仲裁、5宗民事诉讼,总的诉讼请求达到数十万元。

  终审判决

  上诉被法院驳回

  3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这宗案件,是翟社华就本案提起的第四宗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翟社华、昌生公司对原审判决确认的翟社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70元、1月份休息日加班8天、昌生公司已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99元等事实均不持异议。原审判决结合翟社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确认翟社华1月份休息日应得工资为566.4元(35.40元/天×8天×200%),昌生公司已支付399元,判决昌生公司还应向翟社华支付工资差额167.40元。

  关于翟社华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资及2月份休息日工资问题,因已在其他案件中作出处理,原审法院不予重复审查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翟社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询问翟社华有何意见,翟社华回答:“我要抗诉!”随后,翟社华在书记员提供的判决书签收单上写下了“不服判决,坚决抗诉”的字样。

  宣判现场

  核对身份时声称“听不见”

  宣判时间定于当日上午9点半。记者来到法庭时,便觉得有些异样。如此简单的一宗劳资纠纷,不但旁听席上坐满了记者,而且庭内还站着一个法警,庭外也站着几个法警。

  翟社华已经坐在上诉人的席位上。

  开庭后,主审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问到翟社华时,他把头对着旁听席,没有一点反应。连问了三声,他才回头对法官说:“你说什么呀?我听不见。”法官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他“哦”了一声,从包内取出身份证交给书记员。

  但是,其后的过程表明,法官所说的话,翟社华再也没有要求重复过。

  当法官宣布完法庭纪律后,询问翟社华“听清楚没有?”翟社华回答:“我要做一个补充。”法官拒绝了,称“这是在向你宣读纪律,不是在征求你意见。”

  当全体起立听法官宣读判决书时,翟社华的手机响了。法官质问他“为何不关掉手机?”他回答:“对不起,我有两个手机,刚才只关掉一个。”

  场外调查

  3年提起41宗劳动纠纷官司

  事实上,翟社华所牵涉的劳动纠纷案件绝不止昌生公司一家。

  据市劳动仲裁院提供的数据,从2008年至今,翟社华已在该院提起了41宗劳动纠纷官司,其中,2008年4宗,2009年8宗,2010年21宗,今年已有8宗。所涉及的用人单位有19个,其中涉案最多的一个用人单位有7宗案件。而他在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基本都是介于1个月到2个月之间。

  而这些案件同样具有在昌生公司案件中具有的特点:将一个本可以在一宗案件中合并提出的多项诉求,拆分为不同的案件分别提出,并且往往在前一个案件中已经提出甚至已经仲裁或审结的诉求,在后面的案子中又多次重复提出。

  对于翟社华这些官司的胜负情况,劳动仲裁院和法院一致的说法是,就已经仲裁或判决部分而言,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

  专家说法

  诉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昨天,市中院邀请我市相关专家学者,就翟社华所牵涉的劳动纠纷案进行了座谈。

  任永鸿(第一市区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现行法律对于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作为民事纠纷,应有明确的相对人,此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所以作为法院,似不应主动涉及这个问题。事实上,对于翟社华的重复诉讼行为,有既成的法律可以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可在立案时就予以阻止,不让其进入诉讼程序。

  徐小安(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与行政法分会副主任):问题的关键在于翟社华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否恰当。他的拆分案件和重复起诉,到底是不懂还是恶作剧,根据目前的情况还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建议从仲裁着手,约请翟社华好好谈一谈,指示其正确的维权方式。

  封谟喜(市律师协会理事):不要轻易动用公权力干扰公民对私权利的处置。虽然翟社华的做法或许有不合理的成分,但很难说是违法。所以,应审慎给他戴上恶意诉讼这顶帽子。除非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到妨碍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从操作上来讲,单靠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可能难以完全阻止重复诉讼,这时可以充分发挥其相对方的辩护或举证功能,如果相对方证明某项诉求已经审结,主审法官可以直接驳回其诉求。

  曾兴风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拆分诉讼,法院也可以考虑合并审理。

  朱世文(电子科大中山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诉权是立法上确定的权利,甚至上升到宪政的高度也不为过,所以,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理应予以保护。另一方面,诉权也讲究一种策略,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何时用何种方式提出何种诉求,也是讲究策略的。只要其做法在法律框架内,恐怕很难进行干涉。

  欧阳白果 (电子科大中山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翟社华的做法固然有不好的一面,但也未必没有好的一面。比如他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少麻烦,用人单位想要根本杜绝这种麻烦,只有更规范地在劳动法范围内行事。

  冯勇(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翟社华能够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无论如何这是一件好事情。我们当然不主张、不支持滥用诉权的行为,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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