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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明察秋毫,打工仔少赔几个月工资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我一年打工也就挣2万多元,检察院抗诉让我节省了三年的打工钱,真是太感谢检察官了!”王志杰感慨万端。王志杰是江苏盱眙县人,长年在外地打工。

  原本春节回家,和亲人团聚,是他一年中最开心的日子。但回想起2009年的那个春节,他至今仍心有余悸。 2009年1月28日,大年初三。吃过早饭,王志杰骑着摩托车去亲戚家串门。连日频繁的应酬让他有些疲惫,骑车时注意力难免不够集中。在他骑车经过一个路口时,他突然发现车子前方有个小孩在玩耍。紧急转向!刹车!……摩托车仍然将小孩撞倒了!王志杰顿时大脑一片空白,他慌忙下车将小孩抱起,赶紧送往医院抢救。同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确认王志杰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伏万建撞倒,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伏万建为左胫骨骨折,共住院治疗19天。孩子住院期间,王志杰和妻子多次去探望孩子,向孩子父母致歉,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在孩子住院期间,王伏两家就伏万建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终因差距过大,双方不欢而散。协商无果,工地又催着回去上班,王志杰就又踏上了打工之路。

  2009年3月,伏万建的父亲伏大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志杰赔偿医疗费等损失90022.08元,残疾赔偿金等待评残后主张。根据伏大虎提供的电话号码,法院未能联系上王志杰,便通过公告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因此王志杰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2009年7月,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伏万建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09年11月,该院根据交警部门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判决王志杰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伏万建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507.08元。

  王志杰未参加案件诉讼,也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直到2010年4月,法院执行局向王志杰送达执行文书时,王志杰才吃惊地发现自己被判赔偿近9万元,并且案件已超过了上诉期限。

  2010年5月20日,王志杰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盱眙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后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淮安市检察院审查期间,根据王志杰的申请,委托技术部门进行了审查,结论为“伏万建左胫骨下段骨折之损伤未达到九级伤残的程度,因而不构成九级伤残”。为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11月,该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理由一是原伤残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二是由于伏大虎向法院提供的王志杰手机号码错了一位数字,导致原审开庭时未能联系到王志杰,但王志杰并非下落不明,原审公告送达方式有误。

  2011年1月,淮安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再审。王志杰请求法院重新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自己的经济状况较差,愿意进行适当赔偿。伏万建的父亲不同意重新鉴定,但表示孩子愈后较好,愿意作较大让步。在承办法官、检察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5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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