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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今日第四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内容更完善
2011-04-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与第三期相比, 今日正式启动的张家口市第四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完善,补助比例分别由第三期的30%和20%提高至35%和23%,进一步规范了财务制度,为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

  为工会会员提供两项免费保障

  第四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规定,参加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同时享受省总工会当年提供的“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

  在保障期内,作为保障对象的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按照有关标准支付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救助金6000元。

  三年补助患病职工4233人次

  张家口市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三年来,全市有219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72.1万名职工参加,筹集互助金2594万元。到目前,互助活动已补助患病职工4233人次,支付互助金899万元,特别是第三期活动,已补(救)助患病职工1642人次,发放互助金420万元,互助金使用率达到50%以上,逐步形成了风险有保障、制度有规范、补助有力度、运作有成效的民生工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完善补充了新政策鉴于目前慢性病用药界定存在诸多难点,市总工会对第三期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进行了适当补充,增加了对主城区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持有当年《特困职工家庭优待证》的患慢性病特困职工,根据当年互助金使用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的政策;明确了根据当期互助金的使用情况,对部分患重大疾病职工经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巨大的,酌情追加一次性定额临时救助的政策。

  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暂不调整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分别由第三期的30%和20%提高至35%和23%.即在第四期中,患病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的个人自负部分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补助23%;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补助35%,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内,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及以上的,按2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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