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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学生酒店实习摔成伤残 酒店赔60%校方赔30%
2011-04-23作者:未知来源:四川新闻网

  技校学生小王在酒店实习,被校方安排做酒店服务生,与专业不相符。小王送菜时摔倒,导致伤残。他将校方和酒店方告上法院,索赔8万余元。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郫县法院一审认定,小王和酒店方并不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侵权过错归责原则,划分酒店、校方及小王本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30%和10%。

  酒店实习致伤残 状告酒店和学校

  家住郫县德源镇的小王是郫县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所学专业为数据控制。去年1月12日,小王的母亲彭玉春和小王所在学校签订《学生寒假实习安全协议》。双方约定,校方同意小王参加寒假实习,由学校负责考察实习单位、派人护送学生到实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跟踪服务和思想教育,并负责做好学生的跟踪管理、与实习单位的协调工作。

  半个月后,小王被学校组织到温江某酒店实习。去年2月5日下午3时过,小王在该酒店西餐厅送菜时摔倒,导致他左尺桡骨中段骨折。当天小王就被送到温江医院住院治疗,去年9月30日才出院。同年11月底,他再次入住该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小王两次住院共计254天,产生医疗费近4万元,这笔医疗费由酒店方垫付。后经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王为9级伤残。小王后向郫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和温江某酒店要求伤残赔偿和其他费用共计8万余元,但未果。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学校和酒店告上法庭。郫县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首先认定,小王是学校组织到酒店实习的实习生,和酒店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在案件性质上是一般的侵权法律关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划分 三方都担责

  “温江某酒店提供实习场所和岗位,是基于和学校签订的《学生实习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温江某酒店按照协议安排小王实习,有义务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小王是在温江某酒店提供的实习场所摔倒致伤的,在温江某酒店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其他因素导致原告摔伤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是酒店提供的实习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小王摔伤。”法官解释,酒店提供的实习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管理和安全防护,导致小王摔伤,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酒店方应对小王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种延伸。小王在学校所学专业是数据控制,而学校组织小王的实习岗位是酒店服务生,其组织小王实习的岗位和所学专业不符合,学校在此存在过错。另外,双方约定小王实习期间,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跟踪管理和服务,且学校收取了学生实习期间的部分管理费。但截至事故发生时,学校未派人对小王进行跟踪管理服务,没有尽到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职责义务,对小王的损伤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法院认为小王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他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7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能力,对于实习场所的安全情况有一定的辨别能力,进而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官说,可小王疏于自身安全,也要负一定责任。因此,郫县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分析,结合本案实际,判决小王负10%的责任;学校负30%的责任,赔偿小王35234元;酒店负60%的责任,赔偿29560元(医疗费已由酒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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