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追嫌犯酿车祸惹争议
近日,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修车的姜师傅再一次遭遇了飞车抢夺,为夺回被抢走的项链,姜师傅驾车狂追两名嫌疑人,在一处路口撞翻嫌疑人所骑摩托车,导致6车连环追尾。
这起追尾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失主撞伤嫌疑人或路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市民遭遇小偷等犯罪嫌疑人该不该这样追?一系列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回放
追嫌犯引发6车连环撞
近日,姜师傅开车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修车,刚转身背对公路,只听见身后过来一辆摩托车,紧接着脖子上一根项链被人猛然扯走,回过头来,姜师傅看见两名男子正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窜。
遭遇飞车抢夺,姜师傅来不及细想,拿起手中车钥匙便砸了出去,钥匙掉在6米开外地上,摩托车上一名嫌疑人转过头来看了一眼,而该嫌疑人右手上正捏着姜师傅的项链。
姜师傅看清摩托车驾驶员戴着安全帽,于是,他立马捡起地上车钥匙,打开车门驾驶自己的银色现代小轿车追了上去。
驶至工人医院门口,摩托车突然左转驶向工人医院门前桥上。顾不上打电话报警,姜师傅继续狂追,后被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察觉,于是,他们立即加大油门。见状,姜师傅也提高了车速。
在右转弯车道上,摩托车被姜师傅的银色现代小轿车撞翻在地,接着又撞上前面一辆等红灯的黑色大众小轿车。瞬间,摩托车被撞得严重变形。车上两名男子摔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爬起来就逃跑,姜师傅去追摩托车驾驶员没追上,回来发现自己的现代小轿车追尾,导致等红灯的多辆小轿车连环追尾,现场一片混乱。
争议焦点
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当事人如何担责
保险公司:要看警方最终认定
“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要看警方最终事故认定,不提倡因个人利益危害公共安全。”记者咨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经理白羽时,白羽告诉记者,对于发生在姜师傅身上的这件事,保险公司有责任在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对受损所有车辆进行定损。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还没出来之前,各车车主可以先垫付修车费,将车修好。最后,将根据警方调查结果,结合《道路交通法》、《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谁该承担相关费用。
“追尾事故到底是驾驶员故意行为还是主观行为,都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采访的最后,白羽说,作为驾驶员,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因个人利益受损而影响公共安全。
律师:追嫌犯要和事故区分开来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勇认为,失主追嫌疑犯要与车辆追尾事故区分开来。
追嫌疑犯导致车辆追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交警等职能部门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最终认定追尾车辆驾驶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是交通事故,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驾驶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追尾事故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不仅要根据伤者伤情来确定,同时还要结合这起事件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朱永勇律师说,目前,只有等待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结果,方可确定这起事件中各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
撞摩行为该不该
市民说法不一
“追抢夺嫌疑人的姜师傅应该表扬才对,在他的主观意识里,也不想造成交通事故。”市民刘元鹏先生说,如果大家被抢以后都不追,任由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又如何实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
“即便姜师傅不开车撞向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也有可能在慌乱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姜师傅是在追逃跑嫌疑人造成其他车辆追尾,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赔付责任。”60岁的吴老伯说,街面上飞车抢夺越来越猖獗,就应该有这样的人站出来,抓住犯罪嫌疑人,保护更多人安全。也有人认为,姜师傅开车追抢夺嫌疑人的方式还是有点不当,姜师傅撞伤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驾驶员王先生说,姜师傅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去追逃跑的嫌疑人,车速应该不慢,危险也是在预料当中的。当时他完全可以记下摩托车的车牌号以及抢夺嫌疑人的衣帽特征报警,让警方来堵截犯罪嫌疑人,这样就可以将危险降到最低。可姜师傅没有这样去做,同时,他的高速驾车也危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事后造成多辆小轿车追尾,以及姜师傅声称的抢夺嫌疑人受伤,姜师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不是交通事故,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近日,贵阳市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梅冰说,这起事故不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这起事故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财产故意开车去撞摩托车,所以不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案件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调查。
记者从南明公安分局了解到,车辆追尾事故中受伤的吴某仍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目前,警方已经派人24小时看守,防止吴某发生意外。“以前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这起案件看似简单,但事件前后因果关系相连,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警方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展开调查,伤者吴某是否是抢夺嫌疑人,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南明公安分局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失主姜师傅追抢夺嫌疑人可以理解,但导致车辆追尾,造成人员受伤却不值得提倡。
警方提醒,市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是记下犯罪嫌疑人衣帽特征,以及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车牌号报警,由警方前后围堵抓获嫌疑人。即便要跟踪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在保障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悄悄尾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杨智林 邹敏
代签合同
关键词
经本人同意
他人代签合同是否有效
进公司时未签订合同,后公司为其办理保险时,因劳保部门需要,公司便在本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代其签订了格式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7年3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工资按业务加提成方式发放。2007年4月8日,该公司在社会保险处为张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时,因社保部门要求公司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会计与张某电话联系后代其在合同上签字,签订了一份格式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合同期限、月基本工资等。2008年9月,张某书面申请辞职,事由是自己创业。同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2009年8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4300元。
本案主要争议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客观存在。张某认为,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后签订的格式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字,而他申请辞职也是因公司没有依法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合同是经张某同意才签订的,作为用人单位,已主动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也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故应当驳回张某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印刷公司已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亦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该劳动合同的签名虽不是其所签,但双方没有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因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晓辉
补偿款分配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
是否影响土地补偿款分配
夫妻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妻户口未迁走。那么,在该地进行土地补偿时,前妻是否享有同等补偿待遇?
1996年7月,李某与句容市某镇黄泥村的村组成员江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29日,她将户口迁入黄泥村落户。
2003年8月,李某与江某感情不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此后,李某一直未再婚,至今户口仍留在被告黄泥村。期间,李某迫于生计曾离开黄泥村外出务工。2010年3月,黄泥村开始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向村组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但黄泥村村民以李某已与江某离婚为由,未分配土地补偿费给原告。李某多次向黄泥村村委会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基于分配土地补偿款而产生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权益。原告于1996年将户口迁入被告黄泥村时,即成为被告组织的成员,理应享有被告组织的成员资格权益。虽原告和江某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其作为被告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随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失。因此,李某请求被告给付其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句容法院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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