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执行后,劳动纠纷概念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来自安徽阜阳的农民工老李是一家小拆迁公司的雇工,在公司安排下到一家私立学校为该校拆除一座旱厕。在拆除过程中,老李的左脚被砸伤,医疗费该由谁付呢,拆迁公司还是私立学校?但老孙跟拆迁公司、公司跟私立学校之间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难题。
解析: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近年来出现的新的劳动关系,全面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之中。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因此老李这种情况也在《仲裁法》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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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劳动争议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围绕“什么是用工”将产生大量争议。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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