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糊和裁员问题是江苏劳动案件的重要组成
2008年以来,(江苏)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展。可以说,过去的三年,是全省法院劳动司法领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受重大挑战的三年,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突出成效的三年。这三年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没有解决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合同条款不明 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负责电台编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规定具体工作内容。2009年6月,王某领取了2009年1月至5月的工资5090元后就没再上班,并于2009年7月27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广播电视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广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侵犯劳动者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过于简单,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无法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能依法成立。
程序不合法 裁员当无效
【案情概要】2007年3月,因生产所涉水源断绝,东台某公司停产歇业,职工待岗。鉴于当时情况,公司经研究决定与包括杜某、袁某在内的29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在《东台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12月6日,公司分别向杜某、袁某等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杜某、袁某等认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合法,遂向东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杜某、袁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故判决撤销公司对杜某、袁某等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法官寄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说生产经营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营发生困难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往往需要调整生产结构、裁减人员,才有可能获得一线生机。但是,《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权利的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亦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要求。本案告诉我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用人单位的现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也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其裁员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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