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及赔偿的十大问题
新《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实行,进一步扩大了参保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强制力度,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明显提高。现就工伤认定范围及赔偿提出十大问题:
保姆送孩子上学遇车祸能否申请工伤?
王女士问:我在一户家庭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接送雇主家的小孩上下学。一天,我在送孩子上学后回来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摩托车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为肇事者家境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我的医疗费,我想请问您,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中规定
私自替班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仲裁委询问后,给予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的职工。 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交通事故中负一半责任算不算工伤?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却遇到难题: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负一半责任算不算工伤?
今年2月25日,驻马店市某公司职工魏耀林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不久前,魏耀林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因事情复杂,能否构成工伤,还需上一级部门作最终认定。3月15日,记者联系到魏耀林的家属张女士,她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的详细经过。
4点半下班5点半出了车祸 这算下班路上的工伤吗?
小伟20出头,江西人,在鄞县大道附近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打工。去年3月20日下午,小伟骑电瓶车回家,刚骑出没多远,在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向左转弯的小货车连车带人撞倒。经检查,他的腰椎发生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花去五六万元。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因左转时未让直行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规定下午4点半就可以下班,但小伟加班到了下午5点半,结果刚出公司就出了车祸。能算工伤吗?
海曙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小伟的事故发生在今年1月1日之前,判定他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参照的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官说,“但今年1月1日以后,这项法条进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要认定是工伤,必须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外,受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原单位改制是否有工伤补助?
南昌王先生:我1986年工作时受伤,被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2008年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为工伤10级。现在单位已经改制,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补助?
记者跑腿:6日,记者咨询了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论公司是否改制暂时都没有补助。熊先生是在1993年之前工作时所受的伤,受伤时间与现在的法规政策不适用,同时由于当时没有工伤保险,因此只补偿医药费。而且工伤赔偿一般为一次性补偿,并不具备延续性,因此没有其他相关补助。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问:李律师,我是某公司的劳资人事科的小宁。2009年1月我公司与其员工贺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贺某在单位做大扫除擦窗时不慎摔伤,导致右手腕骨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贺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伤好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2010年4月,我公司在查账时发现贺某私自挪用公款10万元,为其弟用于购房。于是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贺某进行了相关的经济处罚。贺某对自己的过错无异议,但在办理完交接后,贺某要求我公司支付工伤十级的伤残待遇。请问,贺某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否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你们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贺某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经研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伤人员能否享受在岗、内退、退休人员的福利、津贴?
问:我是某企业的员工,2003年因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至今无法上班。几年来,我除了按月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和“五险一金”外,单位里在岗、内退、退休人员都享受的各种福利、津贴(包括每年主要节日的福利),我却没有。请问:工伤人员能否享受在岗、内退、退休人员的福利、津贴?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你属于企业的工伤职工,可依法享受上述工伤待遇,但因与企业的内退、退休人员的身份有着明显的区别,据此不能享受企业专属内退、退休人员的相关福利待遇。
临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5年6月,金寨县农民工小钟,在一建筑公司工地木工组打工。打工中,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但与木工组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一天下午,小钟在加工木材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小钟到私人医院草草包扎。事发后一个多月,小钟才到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出院后,小钟找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医疗费。问:像小钟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认定决定当年底,小钟投诉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并提供了该公司领料单证明自己是在建筑公司打工的证据,后确认属工伤。他开始申请鉴定,2006年1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钟的右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企业一次性给付小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16500元。
“黑单位”员工有工伤赔偿吗?
25岁的小王今年春节后和老乡一起到上海打工。在老乡工作的家具厂,老板看到小王年轻力壮,木工手艺也不错,当场拍板录用了他。不过,因为公司正在筹建中,所以保险、劳动合同等暂时还无法解决。不过老板答应,只要营业执照一下来,马上就办。看到老板这么爽气,加上老乡在一旁拍胸脯说和老板很熟,不会亏待我们,小王决定留下来。虽然小王有木工手艺,但是上班后发现,有些活都是机器完成的。小王怕自己不会操作弄坏了机器,就问老板是否有培训,老板说正好要赶一批订单,人手已经不够了,没那么多时间去培训,何况小王有手艺在身,这些活一看就会,有不懂的地方找人问一下就行了。小王想想也有道理,自己的木工手艺不也是跟在人家后面边干边学的么。可没想到的是,上班第五天,小王就被机器切断了手指。老板马上派人把他送到了医院,还付了医药费,但是小王的手指最终没有保住,对小王来说,以后再也干不了木工活了。小王想让老板给点补偿,而老板在付了首次医药费后,就不见了踪影,托老乡去找老板理论,带回来的信息是,老板说上次治疗的钱还是他出的,就当补偿了。如果有不满就去告他,反正公司还没成立,小王的事不适用劳动法,告了也是白告。问,小王能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吗?
在现实中,常有单位像这家家具厂一样,未取得法人资格就开始生产用工,并且漠视安全生产管理,这样发生事故也就不奇怪了。但问题是一旦发生工伤,这些企业能赖则赖,理由都是自己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实,国家对此类问题早有应对,日前又新订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借用他人名义参保受伤能享工伤待遇吗?
小禹是实际参保人,尽管参保申报时使用的是别人的名字,但缴费基数是他的,事实上的缴费人也是他,而且公司可以为此作证。小禹于去年3月到该公司从事化学试验分析工作。今年2月5日上午,因试剂飞溅损伤了他的眼睛和面部,就医后公司为他申报了工伤,获批后为什么拿不到社保部门给予的工伤待遇?
社保部门不给予其工伤待遇的理由是他没有参保。小禹解释说:入职时他的身份证尚未办下来,只得借用其同学小刘的身份证填报员工登记表格。故此,在公司内很多人叫他小刘,而不知他姓禹。该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显示:为小禹投保时使用的是小刘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而实际缴费人是小禹,缴费基数也是小禹的工资基数。社保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小禹本人并未在系统内显示工伤缴费参保记录,并指出该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应严格核实员工身份。由于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故无法确认小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小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故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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