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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井喷”的背后——单位用工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
2011-05-09作者:未知来源:大众日报

  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要求维权引发;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诉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在离职以后起诉的。3个90%以上的比例,充分说明单位不规范用工现象十分普遍。

  5元钱就能打劳动争议官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近年来,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是,今年“五一”节前后,记者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法官一起,对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剖析,发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年均增幅30%以上

  先看一组数据:2008年,历下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9件;2009年达340件;2010年增长到401件。

  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从2008年以来,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幅30%以上。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

  劳动争议案件为何大幅攀升?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涛介绍说,诉讼费低是一个原因。据他介绍,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根据过去的收费办法,仲裁费加诉讼费,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动辄花费数百上千元。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仲裁法,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也就是说,这些规定都实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起诉,费用仅需10元。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减半收费,5元钱就可以打劳动争议官司。

  新法律对劳动者撑起了更大的“保护伞”。据张海涛介绍,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谓“空前”。该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干满一个月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赔偿金;一年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过去没有的。此类依据新法律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约占到新增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半。

  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逐步增多,如要求补发工资、加班费、奖金,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报销医疗费,下岗待岗人员要求补发生活费等等。

  新法律给了劳动者新期待,成本降低为劳动者提供了诉讼便利,但从根本上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涨,是因为用工不规范现象的大量存在。

  起诉人几乎“清一色”

  再看一组数据: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要求维权引发;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诉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在离职以后起诉的。

  分析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是劳动者要求维权的“一边倒”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引发的。

  近日历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判败诉。张春将济南某摩托车公司告上法庭。张春说,2007年7月她应聘到被告摩托车公司食堂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作证,发放了工作服并组织原告及单位职工进行了体检。之后,张春按时到被告单位上班,被告每月以银行代发工资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工资,直到2008年11月,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张春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摩托车公司支付张春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9745元。

  王光和济南某餐饮公司的官司,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2001年起,王光到被告餐饮公司工作,合同期限签至2010年6月30日。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餐饮公司以王光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餐饮公司支付王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00元。该餐饮公司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赔偿金。法庭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声称王光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赔偿金15400元。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也是职工提起诉讼的一个“热点”。2008年6月,22岁的曹娟到山东某快递公司工作,干了近两年,工作很出色。让她闹心的是,2010年1月到5月,该快递公司一直没有发工资。经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后,被告快递公司也承认,有5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原因在于单位效益不好,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快递公司支付给曹娟1万元的协议。

  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张海涛分析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但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占案件总数的比例都比较大。

  懂法,才不会“哑巴吃黄连”

  今年41岁的李东从2002年11月起到济南某医院工作。2009年6月30日,李东和医院协商辞职。辞职以后,李东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又提起诉讼。李东认为,在医院工作的近7年里,没有节假日和双休日,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支付加班费4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李东称常年节假日加班,却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只能依法驳回了李东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闫勇介绍说,在类似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讼中,多数都是因为劳动者无法举证而败诉。闫勇说,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陈述也可以断定劳动者的确是加班了。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无法举证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加班时,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加班的证据。当然,不可能每次加班都能留下证据,这方面也需要法律法规的细化。

  还有的劳动者因为不懂时效输了官司,导致自身权益无法维护。历下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维红介绍说,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除了有正当理由外,如果过了一年的时效,仲裁机构就不会裁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仲裁结论作出后,如果15日内不起诉,则仲裁裁决书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认为“有理走遍天下”,结果因为时效问题而输了官司。

  与劳动者经常因举证、时效而“哑巴吃黄连”不同,一些用人单位则很会“运用”法律武器,但有些时候用得太偏。今年1月5日,张维红一审判决了4个同类型的案子。李刚等4人在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作,因物业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李刚等4人分别起诉物业公司,分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550元。法院判决支持4人的主张后,物业公司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上诉,3月22日,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的代表说:每个案子花上10元钱就可以上诉,我们花了40元的代价,将7万多元的赔偿拖延了77天后才支付,完全值得。

  张维红介绍说,在用人单位提起上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为了拖延时间。她认为,虽然上诉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但用人单位如此“运用”法律武器,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争议双方的诉累,也改变不了赔偿的最终结果,实在是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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