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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法人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2011-05-09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

  大家好,我们现在很迷茫很困惑,恳请您的帮忙。几年来我们几十次奔波于仲裁、上级主管部门、市信访,市政府、国资委,最后都是互相推诿,国资委某处长竟扬言:“你们找到天山也是这样,别把事闹大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我们是哈尔滨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哈尔滨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之前是亚洲第一大仪器仪表厂,国家156项排头兵企业)。2004年12月,该企业法人代表宋xx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批捕,2006年被判16年,可时至今日依然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

  2005年8月,该企业在没有法人代表的情况下,在市政府国资委及市仪表总公司的牵头下,对哈表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招商改制、整体出售。

  当时企业全部在册职工2021人,在岗1164 人。

  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哈表总公司及市政府领导均认同,在岗的1仟多名职工在企业非常艰难的条件下,维持了哈表厂的生产经营,使哈表厂得以存续,才有哈表厂重组和振兴的可能性,对哈表厂贡献最大,这部分职工的利益理应获得保护。为此,在在岗职工的强烈要求下,在市政府及仪表总公司的协调下,最终于2005年7月26日,职工代表与投资方达成了《关于“哈表”职工安置问题的谅解备忘》,决定在原职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对在岗的1164人作补充安置,内容为:在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每人可增获427元/工龄年;如在岗职工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每人可增获257元/工龄年,而且企业承诺,与留下来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包括三险一金、包烧费)。

  我们这些老职工都已参加工作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对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加之我们因年龄大不好找工作,所以放弃了一部分补偿金选择留下来。改制后,新旧企业都没与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让上岗,一直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只给交三险发给460元的生活费(在原企业的名下),当时承诺的公积金和包烧费始终没有兑现。

  2008年6月企业又无故停发了生活费和一切待遇。之后,我们历经21个月的漫长上访,最终只给补发了2008年8月之前所欠待遇,但要求我们必须在企业单方出具的内容为:“本人自愿与哈尔滨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自愿放弃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哈尔滨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切权利”的“声明”中签字,才能领到补欠之款,否则不但领不到补欠之款,一切待遇继续停发断档。

  更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声明”中居然还盖着已判刑多年原法人代表宋xx的名章,我们还是在原企业的名下,在劳动局我们的身份是在职。

  我们都是老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放弃了部分补偿,目的就是想保存这份工作,并且企业承诺与我们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现在新旧企业都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却强行要求我们在“声明”中签字,法制社会的今天,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14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据此规定可知,我们已于改制后的企业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第42条:“对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录用。”第42条第五项还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当中有符合优先录用人员的,还有符合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企业却单方要强行与我们一律解除劳关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苦苦的找:

  1.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享有职工应有的待遇;

  2.  补发2008年8月份以后的三险一金、包烧费、最低生活费等。

  我们苦苦的等,苦苦的盼,希望得朋友的帮助,希望早日得到政府的解决···

  服务组2 律师: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 具体解析:

  根据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你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解决,根据该法,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 法条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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