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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呈井喷式增长 农民工社保诉求日强
2011-05-18作者:未知来源:经济参考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而且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总量的急剧增加,涉及加班费纠纷的案件也大幅增长。

  2010年至今,二中院受理的6000余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加班费纠纷的占七成以上。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活跃、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仲裁与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及媒体普法宣传的推动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显现出的维权意识呈越来越强趋势。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劳动者在诉讼中存在胜诉预期过高的情况。

  诉求高额加班费的官司趋于理性

  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依诉讼标的收费而仅收取10元诉讼费、独任审理收取5元诉讼费等因素影响,不少劳动者在2008年后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曾一度有不理性主张加班费的倾向,少数劳动者提出的加班费请求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高出其正常工资的数倍甚至十余倍;且加班费的请求常常与其它多项诉请纠结在一起。这不仅提高了法院裁决的难度,也与合理表达诉请相悖。

  2010年9月中旬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适当加重)了劳动者一方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就加班费诉请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司法解释施行近一年来,在生效裁判的示范效应引导下,劳动者有关加班费的诉请数额及胜诉预期已渐趋理性,动辄索要数十万加班费的诉请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多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递减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满一年期间支付劳动者相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这大大增强了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促进了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和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争议呈明显递减趋势———抽样显示,2009年劳动者诉请中涉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近17%,而2010年该比例已下降至10%左右。这从侧面反映了劳动合同签约率日渐提高,《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劳动者诉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纠纷增多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法定例外情形);(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以来,实践中符合上述情形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已大量显现,尤其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劳动者以其符合法定情形而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有日益增多趋势。抽样显示,2009年包含上述诉请的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4%,而2010年至今该比例已上升至9%左右,且其中近半数属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新规定主张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点值得有关部门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诉求日渐强烈

  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社会保险缴纳、补偿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各方。调研发现,与城镇户籍的劳动者相比,在京务工农民工的参保比例仍然较低,险种较少,社保诉求较弱;农民工所参加险种中,工伤、医疗保险比例较高,失业及养老保险比例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其未缴纳养老、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请呈逐渐递增趋势,当前八成以上涉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请中均包含有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请求,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的参保意识逐渐提高、社保诉求日渐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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