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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多家单位打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11-05-18作者:未知来源:山东工人报

  临沭县郑山镇罗屯村村民张某于1999年通过招工进入临沭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属于干计件的季节工。2007年6月10日晚,张某在该公司加夜班后与工友一起骑自行车回家。21时10分,张某行至原327国道牛腿沟西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为此,张某的丈夫孟某多次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8万元、丧葬费1万元,共计9万元,但均被该公司以费用太高、暂时无钱等理由拒绝。孟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调查发现,张某生前承揽多个企业柳篮缝里子加工活,该工艺品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工作场地也不固定,有时在公司做,有时带回家做;与用工单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经过慎重分析,仲裁委最终合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经济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因为,《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中一个法律要件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本案中,张某所从事的加工活,用人单位不固定,哪家有活就到哪家干,不具有惟一性。张某是碰巧正在为被诉公司干活时发生交通意外的。被诉公司对张某不进行考勤等日常劳动管理,只负责技术指导及验货,然后当时或隔段时间再根据加工数量、质量,付给加工费。双方事实上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仲裁委予以调解,让被诉公司给予申诉方适当经济补偿,并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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