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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我能否得到赔偿金
2011-05-20作者:未知来源:解放日报

  李先生来信反映:我于2009年1月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2011年3月1日,公司通知我别来公司上班了,并开具退工证明,内容为:合同解除。公司对外宣称是由于我旷工半个月才解除合同的,并拒绝出示我的考勤记录。

  请问,如果公司不提供考勤证明,而我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我为旷工,我是否还能向公司主张因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你反映,公司已为你办理退工手续,退工证明亦载明退工理由为合同解除,这表明公司实际上已实施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所以,公司依法应就自己的解除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之一。因此,如果公司声称是因为你旷工半个月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之后却没有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那么公司须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公司就自己的解除行为及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未能证明或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公司须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举,向你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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