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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工作发病身亡 保证人被判支付赔偿款
2011-05-23作者:未知来源:重庆晚报

  受保安公司派遣到乡村基担任保安的傅某,在工作中突然发病身亡。乡村基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约定在保安公司无力赔偿时,由其垫付经裁决确定的赔偿款,但事后未履约。日前,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保安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乡村基按协议约定,支付死者家属工伤赔偿款13.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起,傅某在重庆金井安全防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井公司)工作,后被公司派遣到乡村基石桥铺快餐店担任保安。2008年10月,他在店里上班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第三天,傅某家属与金井公司及乡村基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关于赔偿问题,傅某家属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金井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裁决的赔偿费用由乡村基先行垫付。

  2008年12月,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傅某为因工死亡。随后,傅某家属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金井公司给予工伤赔偿。金井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月,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由金井公司向傅某家属支付赔偿15.4万余元。

  其后,金井公司在支付1.6万元之后再没支付剩余款项。经九龙坡区法院调查,没有发现金井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金井公司已搬离地址,现下落不明。傅某家属将乡村基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事先的协议约定,承担垫付责任,支付剩余13.8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家属和乡村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傅某家属要求主债务人金井公司进行赔偿,先后历经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在金井公司赔偿部分费用后,九龙坡区法院经调查认为金井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对金井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此状况下,乡村基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已符合履行保证责任的条件。乡村基公司拒绝垫付赔偿款与协议约定及担保法律相悖,有违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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