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酬之后丢公款公司扣薪索差额 法院判决企业自担
2011-05-30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网
2009年3月,小王受公司委托到河南省濮阳市为公司催收货款。因为催款顺利,当天就拿到了10万元现金,小王便爽快地应客户之邀一起吃了顿午餐。午餐时,小王多喝了点酒,结果在返回郑州的路上,在公交车上睡着了,直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某地抛锚时,小王才醒过来,结果发现自己挎包里的钱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警方报案。之后,为了弥补过失,小王又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000余元。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但合同解除后,公司又决定提起诉讼,向小王索要丢失的剩余货款。
对此,小王辩称,催收货款是受公司指派,当时也不具备转账条件;客户之间的应酬是业务交往中的人之常情,为了催收这笔巨款,自己尽职尽责,很长时间都没休息好,这才导致乘车途中发生瞌睡事情。现在大错已经铸成,公司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了部分钱款,还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公司再要求其赔偿其余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结合小王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法院认为小王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主张继续赔偿丢失差额部分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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