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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告东家讨要双薪
2011-05-30作者:未知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娱乐城财务主管未获准假,旷工3天后突然提出辞职。娱乐城虽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以其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扣发了当月的工资。岂料,这名昔日的员工将娱乐城推上被告席,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发还被扣发的工资。不签合同谁之过?扣发工资有依据吗?这成了双方争议的两大焦点。

  受聘年余 突然辞职获准许

  小伙子张树人是玉林人,几年前大学财会专业毕业后,凭借自己的才学和胆识,不仅在南宁找到了工作,而且相继换了二个单位。

  2009年3月,得知南宁一家娱乐城招聘财务主管,张树人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这一职位。经过激烈的面试竞争,张树人最终胜出,从这年4月2日起入职娱乐城任财务主管。按照双方的约定,张树人入职后首月的工资为1500元,1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后月薪为1800元。

  科班出身的张树人很快适应了财务主管这份工作,并顺利通过试用期获得转正。但直至同年的12月起,娱乐城才正式为张树人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

  转眼间,张树人在娱乐城工作一年有余,但他和单位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来双方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时,娱乐城认为,他们一直坚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了张树人劳动合同文本,但他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缺人手只好迁就张树人而继续使用他。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单位。“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有预谋的,完全是为了之后提起双倍工资索赔而设计。”对娱乐城的这一说法,张树人予以否认。

  2010年5月27日至31日,张树人在正常的3天工作时间都没去上班。同年6月1日,“消失”了5天的张树人回到娱乐城,随即便提出辞职。“家里有事向单位请假,没有获得同意。”对于旷工3天,张树人给出这样的解释。

  娱乐城并未挽留,同意了张树人的辞职请求。张树人于6月7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被扣工资 引发仲裁后诉讼

  令张树人没有料到的是,娱乐城竟然扣发了他5月份的全部工资,理由是娱乐城员工手册载明“无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当月工资不予发放。”娱乐城称,扣发张树人5月份工资是按制度办事。

  张树人对娱乐城的做法极为不满,随即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娱乐城支付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8万余元、2010年5月的工资1800元;补交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娱乐城向张树人支付2009年6月25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6万余元、2010年5月份的工资1489元;娱乐城为张树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娱乐城不服裁决,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不向张树人支付2009年6月25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向张树人支付2010年5月的工资、不为张树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

  “张树人无故旷工的行为,应当根据我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张树人曾经是我单位的员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张树人应也有适用的效力。”法院开庭审理时,娱乐城不仅辩称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张树人,而且其处罚是有依据的,并出示了劳动合同文本、员工手册等作为证据。

  “娱乐城出具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不能证明我不愿意签订。”张树人认为,他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娱乐城一直推托,所以最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不会在娱乐城上班这么久。”张树人还否认在娱乐城工作期间曾经接到或看过员工手册,认为娱乐城据此扣减他1个月的工资不合法。

  双方虽对争议的问题互不相让,但都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未签合同 补发双薪付扣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张树人于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6月7日在娱乐城工作,其间,娱乐城未与张树人签订劳动合同。娱乐城虽主张已向张树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并要求其签订,遭张树人拒绝,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娱乐城应依法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即2009年5月2日)向张树人支付双倍工资,故娱乐城应向张树人支付2009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张树人原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娱乐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28万余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对此,法院认为,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已裁决娱乐城向张树人支付2009年6月25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6万余元,对此裁决结果,张树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起诉,则视为对裁决结果无异议,故予以确认。

  “娱乐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内容已告知张树人及张树人知悉关于旷工处罚相关规定的事实,故娱乐城请求确认不需再支付张树人2010年5月份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称,张树人2010年5月份上班至26日,其每月工资1800元,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娱乐城应支付张树人2010年5月份工资1489元(1800元/月÷21.75天×18天)。

  法院认为,对娱乐城应否为张树人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的问题,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近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娱乐城向张树人支付2009年6月25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6万余元,并支付2010年5月份的工资1489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员工不签合同单位要“忍痛割爱”

  □罗兰瑶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未订合同期间法定的双倍工资的差额等等。本案亦是如此。但本案的用人单位提出的造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抗辩,是与其他纠纷的不同之处。虽说用人单位因无力举证而一审败诉,但却令用人单位深思:员工不签劳动合同该如何防范风险?

  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1个月。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事实表明,签订有劳动合同,将能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时,也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个别劳动者受聘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究其原因,大致有那么几种情形:一是新员工过多注重个人眼前利益,为了择业自由和方便,不愿意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讲究“个人实惠”;二是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条件差,或工作时间长,或工资待遇低,或随意拖欠克扣工资和处罚员工等情形,导致劳动者不愿意受劳动合同约束,员工随时准备“跳槽”;三是一些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甚至违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导致劳动者产生“抵触情绪”;四是由于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受罚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能拖就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在离职时索取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劳动用人关系,切实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赋予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这一义务的,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且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法定责任。而且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无疑能强力促进用人单位为防范这样的风险,而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然而,对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防范相应的风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选择以下两条途径:一是不予录用。即在招聘员工洽谈时,用人单位要明确告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的不予录用。如果达成录用协议后,在劳动者入职之前便给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文本,让其充分考虑,在入职当天便应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的不予正式录用;二是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于单位一些重要岗位,聘用到较合适的人才。在聘用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要由本人确认收到以便作为证据保存。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别无他法,只能“忍痛割爱”,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违法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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