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听一面之词将职工解约被认定违法 解除合同须拿事实依据“说事
2011-06-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午报

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工艺工程师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期为2010年10月5日。王某在职期间,因有员工向该公司领导举报,称王某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研发信息泄露给该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单位。因此,在2010年9月8日,该公司以王某违反了《奖惩管理制度》中的规定为由,向其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王某于2010年9月15日愤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未能就王某泄露该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给其竞争对象、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最终公司被仲裁判罚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制度》规定,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该同时具备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而本案中,该公司只能提供制度依据,不能提供事实依据,属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职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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