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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用工不上保险 职工可向上级企业索赔
2011-06-09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司某2010年被某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招录为保险推销员,计酬办法是底薪加业绩,但底薪大大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由于保险推销工作不好做,司某准备辞职,但自从司某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没给司某上养老保险,于是司某提出让公司补缴,可公司不同意。司某打算申请仲裁,但又拿不准分公司可否作为用人主体,于是向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

  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准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应以委托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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