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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领域及对策
2011-06-10作者:未知来源:光明网-法院频道

  目前北京市有十余万人从事出租车运营行业,由于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经济补偿金标准不清、附加费用收取混乱以及车型集中更换等诸多原因,极易引发争议。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在审判中发现,涉及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方面的争议。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报酬,但司机的实际收入为运营所得扣减运营费用,根据运营里程不同,收入不同,但均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此,一旦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方往往只同意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终止合同补偿金,与劳动者期望值偏差大,极易引发纠纷。

  第二,涉及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争议。2000年以前,有部分出租车公司没有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合同到期后未再联系,现有一部分司机达到或将要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公司补缴或赔偿未缴纳保险的损失。而公司以当初的人员档案已无法查找等理由拒绝补缴或赔偿,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并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此外,由于司机的实际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在确定缴纳保险基数的问题上也极易引发争议。

  第三,涉及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方面的争议。为便于管理,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在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中大多约定公司收取保证金,用于因司机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损毁等个人赔偿部分。双方合同到期后,如车辆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以车辆磨损、折旧等原因扣除部分保证金,从而与司机之间形成争议。此外,还有一些司机在运营中发生事故,出租车公司履行垫付义务后,其中应由司机个人承担的赔偿部分,公司往往会直接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公司将会向司机追偿从而引发双方争议。

  为减少及避免用人单位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保证出租车正常运营的同时充分保护出租者司机的劳动利益,劳动争议庭提出在解决上述劳动争议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规范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标准的确定。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属性,出租司机的收入具有不固定性,对于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社会保险待遇时的工资标准确定问题,建议确定统一判断标准,可采取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倒推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二,延伸审判职能,积极与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等部门联系沟通,协助推进出租车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明确确认双方认可的工资计算标准,在发生争议时,确保有据可依。

  第三,关于社保缴纳补缴问题,避免简单的按照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能够确定未缴纳保险的原工作的单位的情况下与原单位进行沟通,协助联系社会保险部门开放劳动者社会保险补缴渠道,以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第四,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保证金的问题,国务院已于2004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出租公司实际无权向司机收取保证金。故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租车公司进行处罚,用行政力量保护出租司机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出租司机加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取抵押金的收据等,从而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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