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和雇主都得赔
2011-06-15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工人下班因车祸死亡,已获得车祸赔偿。雇主认为,工人家属无权再请求他给予赔偿。结果,雇主的想法被法院“否决”。
2009年10月5日,黄良喜酒后驾车将骑车下班回家的何美华撞倒,何又被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上,最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良喜负事故全部责任,何美华不负责任。此后,何的家人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40万元。后经何的家人申请,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美华系因工伤死亡。
2010年10月,何的家人申请何美华系工伤死亡待遇,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雇用何美华的个体业主缪志福支付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
缪志福不服,向扬中市法院起诉。缪志福认为,何的家人已经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就不应当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自己的营业执照已过有效期,应视为无照经营。“就是赔,也应按照无照经营非法用工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获得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不悖,是兼得模式,不适用补差原则,只是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侵权人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何美华的丧葬费已在侵权案件中获得赔偿,本案不再涉及。
法院还认为,应视缪志福为无照经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照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但该条例同时规定,非法用工情形下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经计算,一次性赔偿金为27万元,而工伤保险待遇为39万余元,应以后者金额确定为一次性赔偿标准。2010年12月,法院判决缪志福赔偿39万元。
缪志福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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