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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合同到期职工继续劳动 双倍工资补偿应由派遣公司支付
2011-06-21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张女士被一家政公司聘用,派往一责任公司的植物园做清洁工。今年2月合同到期,张女士继续在植物园从事清洁工的工作。可派遣单位家政公司一直没有给她办理用工合同续签手续。最近,派遣单位家政公司要辞退她,张女士提出了合同到期,后续劳动的双倍工资问题。

  派遣单位家政公司称,合同到期,他们与张女士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植物园承担。而用工单位认为,他们是张女士的派遣接收单位,他们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继续劳动,而没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应由派遣方家政公司负责。张女士咨询,她的双倍工资究竟应当由哪个单位负责?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此类案件不能单纯从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管理, 劳动者的劳动安排考虑,从而认定劳动者和接受派遣的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连续性不能割断,即劳动者一直从事同一内容的劳动,其获得工作系基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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