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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2011-06-21作者:未知来源:山东工人报

  李某是某货运公司搬运工,去年6月15日,工作时不慎被货物砸伤腰部。李某住院期间,货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李某出院后,遵医嘱在家休养,但公司每月仅支付其生活费800元。今年3月,李某到某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定为8级。李某找到单位,要求兑现伤残8级待遇,货运公司认为李某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拒绝了他的请求,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享受8级工伤待遇。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于是驳回了李某的请求,建议其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然后再要求工伤待遇。

  评析:为了进一步保护受伤职工和单位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应由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据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李某并非在上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虽然有法医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依法仍然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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