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公司非法用工 造成伤残照担赔责
2011-06-21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半年前,周女士被一家公司招收为针织工。一个月后,周女士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不仅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现在,周女士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赔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无营业执照,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人士指出,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首先,周女士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由于周女士所在的公司无营业执照而经营,决定了其对包括周女士在内的所有用工都是非法用工。
其次,公司应当给予周女士一次性赔偿。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费用”是指治疗期间的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
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周女士属于10级伤残,应按赔偿基数的1倍计算。如果公司拒不给付,周女士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
如果双方仅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周女士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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