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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 单位须付双薪及补偿
2011-06-22作者:未知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劳动合同到期,厂方不续签。半年后工厂面临解散,突发通知于次日辞退员工

  劳动关系终止 单位须付双薪及补偿

  在单位工作6年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却迟迟未续签合同,江茹燕不免担惊受怕。半年多后单位一纸通知将她辞退,理由很正当,可程序却欠妥。为讨经济补偿,江茹燕通过劳动仲裁,获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代通知金等相关补偿。而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主张仲裁裁决系“双重处罚”。

  日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我国法律设立二倍工资差额和代通知金制度的目的不同,劳动者同时主张这两项权利并不矛盾,判决单位支付江茹燕二倍工资差额和代通知金等经济补偿共计1.8万余元。

  入职7年突遭辞退

  2003年8月,女青年江茹燕成了南宁市一家印刷厂职员,从事电脑排版工作。进入2008年后,印刷厂的业务越来越繁忙,江茹燕每年都无法带薪休假,但她也没有太多怨言。

  江茹燕和印刷厂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2010年1月1日之后,印刷厂没有要求江茹燕续签合同,也没有解除合同的表示,江茹燕依然像往常一样上下班,但心里不时在为自己的前景发愁。

  令江茹燕担忧的事发生在2010年7月9日。这天,单位领导突然找江茹燕谈话,说工厂的厂房已成了危房,无法进行生产经营了,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解散印刷厂,工厂也没有办法,只得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正式向江茹燕发出《通知》,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次日起解除。

  随后,印刷厂和江茹燕就经济补偿进行协商,因双方各执己见,经济补偿一事暂时搁浅。

  为获补偿申请仲裁

  突如其来的失业,让江茹燕深感生活上的巨大压力。她决定通过维权尽快解决经济补偿事宜。

  同年7月16日,江茹燕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印刷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4万元,支付2008年至201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466元、2010年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419元,并额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490元。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印刷厂应向江茹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925元、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41元、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407元、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275元。

  单位不服裁决起诉

  印刷厂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时,印刷厂承认,2010年1月1日后,厂方让江茹燕留任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委裁定我们既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又支付代通知金,显然属于双重处罚。”印刷厂辩称,江茹燕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委支持其主张属适用法律错误。

  江茹燕对仲裁委的裁决无异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中查明,江茹燕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的工资总额为7400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江茹燕的月平均工资为1273余元。

  员工获补偿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印刷厂以不具备生产条件为由,与江茹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印刷厂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江茹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江茹燕在印刷厂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江茹燕在印刷厂已工作7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73余元,因此江茹燕可获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8913余元。

  关于印刷厂是否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期间,印刷厂未与江茹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印刷厂除正常给江茹燕发工资外,还应从2010年2月1日起向其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印刷厂支付江茹燕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41元,江茹燕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予以维持,依法准许。

  法院指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至2010年江茹燕应享受年休假共计12天,但印刷厂未安排江茹燕休假,故印刷厂应支付江茹燕2008年至2010年7月10日带薪年休假相应的工资即1405余元。

  “印刷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和江茹燕的劳动关系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印刷厂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江茹燕或者额外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但印刷厂并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江茹燕,故印刷厂应额外支付江茹燕1个月工资1273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

  对此,法院的解释是,代通知金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突然失业重新寻找工作暂时遭受的经济损失。印刷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可以合法解除与江茹燕的劳动关系,但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额外向江茹燕支付1个月工资以替代合法通知。印刷厂没有选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就应当支付1个月的工资给江茹燕,作为通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印刷厂与江茹燕从2010年1月1日起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二倍工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而设立的惩罚性制度,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代通知金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同时适用并不矛盾。因此江茹燕向印刷厂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印刷厂主张劳动仲裁裁决属于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印刷厂向江茹燕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913余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41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405余元、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273余元。

  据悉,当事双方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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