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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2011-10-11作者:未知来源:江苏省盱眙县医疗保险处

  为进一步提高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根据淮安市人社局文件规定,从2012年年初起,将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普通“门特”待遇标准等作出重大调整。

  一是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二是提高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度。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为180000元。凡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每满1年其医疗费用限额度增加10000元,但最高不超过230000元。

  三是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用,其支付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75%、70%、65%支付;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60000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的部分,按90%支付。

  四是统一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定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比例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执行,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额40000元,高血压三期、冠心病、重度糖尿病每年定额2500元,慢性肝炎(含肝硬化)每年定额4000元,结核病每年定额2000元,“心脏支架术后一年”每年定额为8000元。

  五是调整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与生育保险不重复享受)。

  六是调整新生婴儿参保待遇。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出生婴儿,其法定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参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的,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江苏省盱眙县医疗保险处 殷志强 魏纯永 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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