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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劳动法 职工如何维权
2011-11-08作者:未知来源:长沙晚报

  来电显示:去年,我进了一家公司工作,企业没有和我们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费。最近,公司要求员工签一份协议,内容是“因本人原因,我不愿公司给我们购买保险,也不愿享受社保,如果本人出现一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工伤事故等,均与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请问如果我们在这样的协议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吗?我们的工资条都由企业保管,员工手中没有凭据,怎样取证维权?我们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劳动用工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我们该在哪个行政区维权? 李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等,这些都是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本案的用人单位已构成违法。

  李先生提到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达成一致后形成的内容,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协议。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且该协议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违法的,如工伤事故职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交纳的免除等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人可以选择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提出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牌、工作证或工友之间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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