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被车撞死 单位需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水母网12月12日讯(YMG记者 孙致霞 )烟台市开发区某企业职工吴某,在非工作时间出去吃饭,回家途中被车撞死,之后,在非因工死亡待遇上,吴的家人与单位发生分歧。日前,在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
居中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吴某今年30多岁,有一个4岁的儿子。他在开发区某企业上班,5月的一个晚上12点左右,他从饭店吃完饭出来,过马路时被车撞了,当场死亡。之后,吴某的家人跟单位要求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当时,吴某所在的单位只同意给一部分,双方关于待遇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吴某家人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吴某所在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开发区劳动仲裁依法受理后,经过了解和调查,吴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一共涉及到三块:丧葬费、一次性赔偿金和供养直系亲属补助。其中,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是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供养的亲属中,只有吴某的儿子和母亲符合条件,按月支付每人每月360元,吴某的儿子要一直供养到16岁,母亲则供养到死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以死亡时的状况为准)父母配偶: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而本案中吴某的母亲和儿子符合条件,其父亲因还不满60岁,所以不符合条件。
最后,经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宣传法律法规,并居中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吴某系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丧葬费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吴某所在单位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一次性救助费27924元支付给吴某家人,具体分割由吴某家人自行商定;根据吴某家人提供的资料,吴某的被供养亲属仅有母亲和儿子二人,根据规定,吴某所在单位于2012年1月20日分别向吴某的母亲和吴某的儿子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360元。自2012年2月起,单位每月20日向被供养人支付当月被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其死亡或丧失被供养资格。吴某的儿子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其16周岁,吴某的母亲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其死亡。
上一篇:别把实习生当成免费劳动力
下一篇:靠报销拿工资就不用办社保?
热点文章点击
- 01工伤赔偿标准2015
- 02工伤认定的情况、申请时间
- 03病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 04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
- 05辞职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