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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报销拿工资就不用办社保?
2011-12-09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赵宝仓)以报销支出单据等形式领取报酬,究竟属于业务代理还是劳动关系?公司应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救济金?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抗诉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该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中国铁通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下称铁通鹤壁分公司)一次性给付丁飞现金6000元,养老保险费由其个人自行补缴。

  2004年3月10日,鹤壁市山城区丁飞与铁通鹤壁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铁通鹤壁分公司授权丁飞代理固话、宽带、电话卡等业务。之后,丁飞到铁通鹤壁分公司鹤山营业厅上班,负责鹤山营业区的工作,以报销支出单据等形式领取报酬。

  2008年2月,丁飞离开铁通鹤壁分公司。工作其间,铁通鹤壁分公司未给丁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救济金。2009年,丁飞多次要求铁通鹤壁分公司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救济金,均协商未果。

  2009年12月3日,丁飞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其要求。2010年4月1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铁通鹤壁分公司为丁飞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1.18万余元(其中单位缴8600余元,个人缴3200余元)及滞纳金,并支付丁飞失业救济金5808元。

  铁通鹤壁分公司不服法院判决,2010年5月7日向淇滨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丁飞自己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失业救济金,铁通鹤壁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1月7日,淇滨区法院判决支持铁通鹤壁分公司主张。丁飞不服,今年8月26日向淇滨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淇滨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樊守禄认为,虽然铁通鹤壁分公司与丁飞签订有《业务代理协议》,但丁飞在该公司鹤山营业厅上班,受该公司考核、管理,按照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规定支付丁飞报酬,报销丁飞费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以不合理的形式用工,意图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淇滨区检察院据此提请鹤壁市检察院抗诉该案。9月28日,鹤壁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经鹤壁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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