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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前可由工会调解
2011-12-22作者:未知来源: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静)日前,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今后,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实行劳动仲裁、法院审判与工会组织调解相互对接的机制。

  依据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民事审判机构在收到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委托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庭(室)先行调解,努力为职工搭建快速、节减、高效、公平、公正的调处渠道和平台,真正做到疏民怨、解民难。

  四部门根据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等情况,成立市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庭,并聘请了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作为调解庭调解员,为职工依法维权搭建快捷便利的诉求渠道。

  据悉,四部门在诉前、案件审理过程中、诉后等方面实现联动:各级法院在立案时,对没有经过调解的,法院审判机构应将案件相关信息通知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庭(室)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以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的7日为限。7天的诉前调解中,以工会组织调解为主,调解庭及时向法院告知相关信息。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过程中,四部门还将实行委托调解制度:在案件确定开庭时间后,审判机构以委托函的形式委托工会调解组织参与诉讼中的调解,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工会调解组织作为见证单位在调解协议上盖章,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依法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调解书;对庭前审理未果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法院邀请工会调解人员旁听庭审过程,工会了解案情,庭后继续参与调解。

  诉后,对于复杂疑难案件、调解不成案件或者已经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件,建立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与工会联合回访制度,工会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持联系,了解案情发展,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与工会保持联系,持续关注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委托工会调解案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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