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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高
2012-02-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让参保居民得到更大的实惠,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肥城市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自2012年1月起,大幅度提高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2万元。

  二是调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400元、600元。

  三是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统一提高为80%、70%、60%。在此基础上,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四是提高生育医疗支付限额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剖宫产、顺产限额支付标准分别由900元、600元提高到1500元、1000元。上述政策的调整,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水平。(山东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 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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