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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劳动纠纷不打官司就能解决
2012-06-14作者:未知来源:辽宁法制报

  本报讯 日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三方联合,率先在沈阳市建立了劳动争议诉前调解联动机制,一些劳动争议的纠纷将尽可能地不进入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一线,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诉前调解联动机制的要求,诉前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诉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为确保调解联动的合法性、及时性,以不超过30天为限,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仲裁或迅速立案受理涉诉劳动争议。

  皇姑区法院副院长周廷昌介绍,调解联动主要有四种衔接形式:诉前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劳动争议诉前调解联动办公室,并设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对接工作。

  诉前调解是指未经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基层组织发出诉前调解建议书,进行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工作方面,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亦可邀请工会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即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据了解,联动的三个部门对基层调解组织将进行业务指导,主动了解基层情况,掌握劳资信息,在劳动争议初露端倪的时候,会同街道、企业的调解组织在第一时间参与企业裁员、工资协商等重大方案的制定,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对经工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法院免费出具《确定认定书》或《不予确定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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