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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铁东法院:促劳动争议案执行和解
2012-07-11作者:未知来源:辽宁法制报

  本报讯 秉持“和谐执行”、“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日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调查走访、多次召集双方协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等方式,最终促使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顺利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杨某因劳动争议纠纷把鞍山市某厂起诉到法院,原告杨某是被告鞍山市某厂职工。1993年6月调入被告单位工作。1998年4月起原告下岗。2002年6月10日,被告通知原告报到及办理养老保险事宜。同年8月10日,被告即以原告拒不到厂参加工作、办理有关手续为由对原告予以除名,且除名决定没有书面向原告本人送达。由于鞍山市某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二审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具体的案情,鞍山市某厂未依法院判决为杨某补缴养老保险及给付生活费等,承办法官于2010年至2011年8月期间与铁东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鞍山市某厂反复、多次协调此事。由于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怨很深,起初都拒绝法官的调解。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一方面对杨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并对其全力维护权益的做法表示了理解,但希望他能够早日化解纠纷、摆脱诉累,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取得了杨某的好感和信任,承办法官又“趁热打铁”,在做鞍山市某厂代表的思想工作时,认为企业应当早日化解和职工的矛盾纠纷,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最后,该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协调,并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鞍山市某厂最终为杨某办理退休等相关事宜,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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