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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12-08-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公平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保证其基本生活,日前,湖北省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对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查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郧县境内的各类企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具体调查标准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每月分别增加287元、271元、255元、239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223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91元/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依赖程度增加。其每月分别增加159元、127元、9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中孤寡老人、孤儿增加159元/月,配偶增加127元/月,其他亲属增加95元/月。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湖北省郧县医疗保险局 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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