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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维权纠纷 应多向“周雪明”靠拢
2012-08-10作者:未知来源:南方都市报

  佛山,一座美丽的城市。但是对湖南籍搬运工周雪明而言,这座城市留给他的,是无尽的绝望。他因工伤和老板发生劳动纠纷,在收到裁决书那刻即决定赴死,将一瓶农药一饮而尽,大难不死。近日,双方达成协议,领班一次性补偿周雪明1 .2万元,并在劳动部门签订私了协议。1 .2万元,包括此次喝农药的医疗费7000多元,工伤补偿只有4000多元。签协议当晚,周雪明就启程回湖南老家,他说“不打算再来佛山了”。

  周雪明的遭遇令人同情,而更让人心情沉痛的是,还有千千万万个周雪明“潜伏”在数以亿计的庞大外来工群体中,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周雪明的遭遇就会不断重演。应该说,在周雪明工伤事件中,老板、政府仲裁机构都有自身的难处,一味痛斥老板绝情、仲裁机构有失公正似乎也有些过分。而在周雪明眼里,所有维权途径已全被堵死,唯有以死抗争。

  我们都知道,维权一定要理性,走极端是不可取的,最终只能害人害己。但是当理性、合法维权之后,仍然看不到希望,是不是太残酷了?以死相拼固然不值,但是还能用什么更好的方式为自己讨个说法呢?

  当前劳动者处理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是一种较为便捷的途径,周期短,成本低,但由于内置于用人单位的体制内,实际效果往往极为低微。尽管从理论上讲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因维权之路太坎坷而迫使许多人采取极端方式讨要说法,比如喝药、跳楼、持刀伤人等,即便如此,最终也讨不到什么说法,还要为不理性行为付出代价。

  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娘家人”,双方发生纠纷,“娘家人”应该出面调解,不偏袒任何一方。不管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还是工人在“敲竹杠”,劳动监察部门都应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予以处罚。尽管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主体,但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天生处于弱势。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处理问题时,要多考虑劳动者一方的困难,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向劳动者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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