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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实施失业保险计发新办法
2012-09-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社会功能,今年以来,江苏省沛县县委、县政府把实施失业保险新办法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强化政府责任,提高待遇标准,拓展服务功能。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沛县失业保险金改为新的计发办法,即: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会同县计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实时掌握消费物价指数变动,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唐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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