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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欠缴养老保险引争议 工会援手助员工拿回补偿
2012-10-26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为索要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武先生离职后求助工会帮助。日前经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武先生与北京信立强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武先生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养老补偿金共计4663元。

  武先生1998年8月出生于河北省易县农村,2012年3月辞职前,被北京信立强劳务公司派遣到北京邮区中心局任分检员。

  2012年9月21日,因劳动争议纠纷,武先生与劳务公司代理人,在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分别陈述各自的意见。

  武先生称,他自2006年8月31日入职北京信立强劳务公司,后被派遣至北京邮区中心局任分检员,2012年3月辞职。期间2006年8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单位没有依法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现要求劳务公司按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劳务公司代理人对此表示,单位是2010年开始为武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的,之前因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农业户口的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单位没有为武先生缴纳,现公司同意根据国家政策予以武先生补偿。不过劳务公司认为武先生的入职时间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的时间认定为2008年10月1日,而不是武先生主张的2006年8月31日。

  经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劳务公司与武先生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武先生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养老补偿金共计4663元。该劳动争议纠纷圆满解决。

  纠纷解决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解释说,武先生的养老补偿金计算时间之所以从2006年10月1日起计算,是因为在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06年10月1日起确立。虽然武先生称他是2006年8月31日入职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对此,调解委员会未予支持。

  此外,该调解员还指出,目前确实有用人单位先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补签的劳动合同上的日期,大多是补签当日的时间,而不是劳动者实际入职时间,这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劳动者今后与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拿不出实际入职时间的有效证据,仲裁或法院只能依据认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上的时间,予以处理。因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收集自己实际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以免其合法权益受侵。(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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