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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
2012-10-31作者:未知来源:江苏经济报

  王治国

  法律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实行二审终审。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实践运行中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其弊端表现在: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把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实际上排除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当事人诉讼权的行使;二是先裁后审程序冗长甚至是没必要的拖延,不符合“及时处理”原则;三是形成事实上的重复办案,使本来就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加紧缺;四是裁审脱节,法律适用混乱,造成同一案件裁审的结果大相径庭,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裁审分离已经成为专家学者公认的改革方向,提出的改革模式有“裁审分离”模式、“裁审并轨,各自终局” 模式等。笔者认为,上述模式均有一定的弊端,通过研究,现提出一种新的体制重构模式:裁审分离,二审终局。即遵从以上两种模式,实行仲裁和诉讼分离,诉讼和一审并轨,在此基础上,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我国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体制的运行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基础。争议发生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或不愿意调解时,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需双方达成一致提起才能受理,有一方提请诉讼就应该适用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或一审判决不满时可向上级法院(仲裁的按同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复议或重新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仲裁裁决可由同级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一模式下,劳动者比在单纯的“裁审分离”模式下多了一重法律保障,处理方式比“裁审并轨,各自终局”更灵活,是更符合实际和有效的体制选择。由于有法院作终审判决的制度保障,会有更多的人倾向于选择处理方式灵活、费用相对要低、程序简便的仲裁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从而能有效分流劳动争议,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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