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起纠纷 职工维权获支持
2012-1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长寿新闻网 记者 蒲晋 通讯员 林平
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的张某等13名职工,因企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加班工资,δ缴纳失业保险等问题,愤而诉至区劳动仲裁委。11月19日,仲裁委做出调解:企业支付13名职工各项劳动待遇,共计8万余元。
张某等人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均与单λ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不到期的情况下,企业无故与上述13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接诉后,仲裁委立即启动群体劳动争议处置预案,进行立案调查。
原来张某等13名职工分别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到该企业工作,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10月20日,该企业将事先填写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发给了班长,再由班长发给包括13名职工在内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部分填写的理由是“公司业务外包”。职工看到证明书上“企业与职工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结算”,而实际上公司并δ支付职工任何费用,因此职工δ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10月24日下午,多名职工在打完考勤卡后离开公司再δ上班。公司认为这些职工旷工,在次月发工资时,从工资中分别扣了200多元不等。
区劳动仲裁委认为,职工与单λ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本案中,单就解除合同原因填写的“公司业务外包”来看,这种行为应当视为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离开企业的行为应当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故单λ答辩时要求各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对该观点不予支持。
经过调解,用人单λ同意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劳动待遇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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