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赔偿
2012-11-29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吴婷婷 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和劳动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却没有形成劳务合同,损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其实不然,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因未和劳动者周强(化名)签署用工合同,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赔偿5000元的代价。
2011年4月,周强(化名)应聘到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公司口头承诺月薪6600元,但工作两个月后,周强却只拿到每月5000元的薪水。尽管周强一再要求公司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公司一直拖着不办。同年8月,周强为此离职,而公司以他擅自离职为由,扣发了其7月份的工资及之前3个月的部分工资。周强遂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委认定,周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补缴周强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支付其3个月的剩余工资及由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金2.5万元、补偿金3000元。建筑公司不服,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强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
负责调解这起案件的法官介绍,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劳动关系稳定续存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冰提醒,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理;无劳动合同者投诉时要提供事实依据;发生劳动纠纷要把握仲裁时效,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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