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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2012-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迅速增长,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推广和普及,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通过仲裁、诉讼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二是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三是诉讼门槛大为降低。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四是来动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大多是原则和纲领性条款,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规范,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不能很好的在诉前解决。五是劳动者不信任仲裁机构。大量劳动者不服裁决结果,而向法院起诉,并且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大部分不属于终局裁决,仲裁机构缺乏调解的压力和动力,能调不调的情形时有发生,将矛盾直接推至法院。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进度,既要依法公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适当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力,对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也应依法保护。二是加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法院应当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正确、和谐的劳资关系。三是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包括仲裁员和法官等都要加强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和掌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联系,在相关业务方面共同讨论解决方案。四是要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动用各部门的力量共同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加的劳动争议。法院也应会同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南昌县人民法院 何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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