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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劳动纠纷可行政调解
2013-11-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办法》规范了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界定了行政调解的定义;二是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等。三是合理设置了行政调解的管辖制度,一般可调解的争议由主管职能部门调解,涉及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的争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调解;四是积极引进行政调解的增效措施,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使上述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市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体系,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记者 江晓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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