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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新类型案件陆续涌现
2013-12-30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长期以来,劳动行政执法不严,对招工用工、工资发放、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争议高发领域没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劳动争议频发。

  企业用工不规范,缺乏社会责任,管理体制不规范,削弱了劳动关系内部自我调和矛盾的能力,加剧了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性和矛盾性。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职工收入要求最大化的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处理途径,往往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

  本报记者徐伟

  厚达20余页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摆在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中伟的案头。

  王中伟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审阅。他坦言,人民法院专门就劳动争议案件发布审判白皮书,在全国范围内很少见,至少在西部地区,这是首次。

  我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开始施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倡导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再加上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无论对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还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中伟表示,2013年是劳动合同法运行五年的重要时间节点,在此时对该法施行五年以来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白皮书显示,2008年至2012年,五中院及辖区法院收案数量波动较大,并始终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08年至2012年,五中院新收民事二审案件24207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4596件,占比19%;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民事案件共计195119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48648件,占比24.9%。

  记者了解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2009年新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达1169件,较之2008年上升67.7%,呈现井喷状态。2011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122件,较之2010年上升65.4%。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五中院开始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五年内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共198件,2010年后此类特别程序案件收案数逐渐趋于稳定。

  争议内容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

  重庆市五中院民四庭庭长祝来新分析说,劳动争议案件发案数量呈行业性和地域性。无论是从各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来看,还是从上诉案件数量来看,九龙坡区、渝中区、南岸区、江津区等GDP增长较快的地区都成为劳动争议频发地带。2008年至2012年这四个区上诉案件占比分别为22.5%、15.4%、11%、9%,合计占比57.9%。

  从案件涉及的行业看,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产、服装加工、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五年中劳动争议案件分布在上述行业中的比重分别为:26.2%、21.5 %、17.2 %、16.7 %,合计占比达81.6%。案件类型的分布情况也集中反映出重庆经济结构多以加工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为主的行业特性。

  “当事人争议内容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特点。”祝来新告诉记者,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社保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竞业禁止补偿金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包含多种争议类型,其中单项诉请比例较小,而多项诉请案件占比达85%,其中诉请在5项以上的占41%。

  在二审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比例较高,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因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有1583起,占34.8%;因除名、辞职、辞退及经济补偿金等引发的争议有1122起,占24.6%;因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有522起,占11.4%;因劳动关系本身是否存在引发的争议有443起,占9.8%。

  随着新法的出台,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包括: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纠纷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被支付相应赔偿、因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陆续涌现,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扩大和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扩大所带来的重大变化。”祝来新说。

  劳动关系动态化主体多元化

  白皮书显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转型,企业采取租赁、承包、股份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不断丰富,如自营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家庭就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重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在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中呈现向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动态多变性。

  “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逐年上升,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棘手,也是近年劳动争议审判理论和审判实务的热点和难点。”重庆五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伯文坦言。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主体呈多元化。

  王伯文分析说,从劳动者方面来看,涉诉劳动者的构成出现显著变化,农民工特别是“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健康、环境、幸福感指数等因素的关注引发新类型纠纷,退休人员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大,一些涉及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从涉诉劳动者的来源来看,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大多为各区县进城务工人员,市外务工人员也逐年增加。

  从企业方面来看,由于缺乏科学化管理和利益驱动的原因,涉诉单位一直集中在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等单位。近年来,随着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不断改革,涉诉单位性质从相对单一的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逐步多元化,涉及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系列案件多发“情绪化”严重

  我国正经历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转型全面调整时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这些矛盾的不断激化使得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多发。

  祝来新认为,系列案件呈集中典型性、组织联动性、矛盾尖锐性、审判权重大等特性。诉求从单一性到复杂性变化。五年中受理系列案件计148起,占总收案数的40.7%。其中3件(含3件)以上不满10件的数量最多,约占50.6%。

  系列案件中的劳动者往往“情绪化”,肆意攻击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采取辱骂审判人员、哄闹法庭、围堵法院等过激方式,“群体无意识”现象比较明显。

  从系列案件分布的行业来看,则以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从系列案件分布的地域来看,相对集中在工业较发达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从系列案件分布的企业性质来看,主要发生在个体私营企业和转制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在王伯文看来,系列案件发生不是个别或偶然现象,多数案件均有组织者和实施者。往往是单位作出某个决定就会引发一系列案件,一个或几个劳动者就会发动几十上百有同类争议的劳动者提起诉讼,“羊群效应”十分明显。调查统计发现,綦江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因克扣员工工资问题在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涉诉共计96件;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连续涉诉共计101件,“抱团”诉讼现象比比皆是。

  祝来新告诉记者:“许多系列案件动辄包括上百个案件,因此系列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如2009年和2010年系列案件调撤率下滑明显,结果导致两年的调撤率整体偏低。”

  相较于单个劳动争议案件,系列案件中劳动者维权诉求虽不尽相同,但大都集中在要求足额发放工资、给付加班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案件中。据统计数据显示,五年中系列案件诉求从单一性向复杂性变化,特别是2012年江津区某医院13件系列案中,劳动者的诉求多达9项,几乎可以涵盖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所有诉请。

  诉讼门槛低成为维权“绊脚石”

  2008年以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在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也降低了仲裁、诉讼门槛,延长了仲裁后起诉的时间,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强弱对比产生重大倾斜,劳资双方的相互碰撞日益激烈,矛盾也更为尖锐,较大程度上点燃了劳动者维权的欲望,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潮水般涌入仲裁或者诉讼领域。

  据了解,多数案件虽经仲裁仍需审判,劳动仲裁并没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大多数案件在经过仲裁之后,又重新走上了诉讼的道路,造成了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处理。

  “很多案件中,仲裁程序成为了一个形式,仲裁过后直接到法院起诉。”白皮书的起草人之一叶欢法官告诉记者,她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仲裁结果等原因外,诉讼费用低廉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叶欢介绍,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是免费的,诉讼费用一般是10元,并且一些法院为了方便劳动者起诉,甚至是免除了诉讼费。

  除此之外,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上诉率高的特点。由于诉讼成本低廉,当事方往往都会选择上诉。“许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过后,即使得到了较公正的判决,甚至是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会继续上诉,以穷尽能够保护自己的全部法律措施”。

  据了解,五中院五年来审结的4539件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维持率为63.6%,调撤率为25.5%,合计占比89.1%,上诉权被个别败诉方滥用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低门槛也会被一些无良的用人单位所利用。“一些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明不合法或者是明显侵害劳动者权益,但这些单位还是要穷尽一切措施来拖延补偿、赔偿劳动者。”叶欢说,“有些案子要经过行政诉讼、仲裁、民事一审、二审,这些程序都走完要花一年多的时间,这么长的诉讼时间对于劳动者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

  据了解,近五年来五中院民四庭已审结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上诉案件有2784件,占比61.34%,用人单位上诉成为二审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案源。

  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根源何在

  白皮书显示,一些社会原因对于现在的劳动审判形势影响不可忽视。

  首先,少数行政机关缺乏源头治理的理念。长期以来,劳动行政执法不严,对招工用工、工资发放、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争议高发领域没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劳动争议频发。

  王伯文告诉记者,诸如劳动监察这样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在尽力履行职责,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却有增不减越审越多,这就需要认真反思现行纠纷多极解决机制运行的有效性问题。

  其次,企业缺乏自身处理争议的能力,协调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体现不够。企业用工不规范,缺乏社会责任,管理体制不规范,削弱了劳动关系内部自我调和矛盾的能力,加剧了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性和矛盾性。

  最后,职工意愿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企业内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机制。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职工收入要求最大化的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处理途径,往往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如极具影响的“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系列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成为必然。

  祝来新告诉记者,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相对于法院的诉讼案件而言,具有“防洪闸”的作用。现阶段的“一调一裁二审”模式不仅重复审理,浪费资源情况严重,而且联动性差,裁审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信力。而且当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等程序中,存在送达程序不规范、仲裁证据不足等现象,更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

  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加强了与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出台处理纠纷意见等举措,凝聚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共识。此外,为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势,在民四庭内部成立了两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劳动争议专门合议庭由富有审判经验、具有较强调研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组成。在分配案件时,劳动争议案件将倾斜分配到劳动争议专门合议庭审理。

  记者还了解到,2011年,五中院针对中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实际,专题调研了劳动争议审判机构设立问题,并建议逐步完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连续3年在5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合议庭。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的选任上,建议着力加强劳动争议审判人员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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